宿迁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购〔2005〕4号]
类别:分散采购导航    点击:1527    时间:2008-2-14    字体:         颜色:     绿 
宿迁市财政局 
宿财购〔2005〕4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
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宿单位:
        现将《宿迁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印发  政府采购△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各县区财政局
宿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日印发
    共印120份

宿迁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宿迁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采购的,也适用本规定。
二、分散采购的核准
单位分散采购项目应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类别、采购预算大小、采购人组织采购能力等情况审定是否批准分散采购。对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擅自实行分散采购。
三、采购方式
(一)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进行。
(二)政府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获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具体委托事宜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类的招标应按《招标投标法》组织,货物和服务类的公开招标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者变更原已批准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四、分散采购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成立项目采购工作组。从单位办公室、财务、纪检监察及项目使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项目采购工作组,具体负责分散采购各项工作。
(二)发布信息。有关分散采购的信息应按规定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及其他规定媒体公开发布。
(三)制作招标文件及评分办法。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设备数量、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必须按规定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组织开标评标。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六)现场监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应当邀请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实施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实行现场监督。
(七)签定合同及组织验货。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定合同。采购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活动,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报告。
五、资料备案
分散采购的信息发布材料、招标文件、评标材料、开标记录等资料应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资金支付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分散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分散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但不论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都应将发票和有关附件(合同、验收报告等)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盖章后方可支付款项。
七、档案管理
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分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八、内部管理
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九、违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十、本办法由宿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